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4日环办便函【2020】492文件化工行业废盐环境管理指南(征求意见稿)要求: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,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执行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 制标准》(GB 18484)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8)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 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》(HJ 662)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》(HJ 1091) 有关要求,不得擅自倾倒、堆放。